【案情】
2018年5月2日23時許,被告人許某甲與其女友邱某某等人在孟津縣“大圣燒烤廣場”吃飯期間,因猜拳、唱歌過于吵鬧,引起隔壁的三名女子梁某某、李某甲、喬某甲的不滿,后雙方在“大圣燒烤廣場”院內發生爭執,邱某某被對方踹了一腳。許某甲從燒烤廣場操作臺上拿了一把殺魚刀伺機報復,被服務人員制止。許某甲隨即打電話糾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姚某某等人過來幫忙,后又從自己的轎車上取出一把水果刀,被同行人員奪下。
王某某、李某乙、姚某某接到電話后,即駕車趕到“大圣燒烤廣場”門口與許某甲會合。同在此地吃飯的被告人邢某某看到同村的梁某某等三名女子可能要吃虧,在已經大量飲酒的情況下,駕駛燒烤廣場老板喬某乙停在路邊未熄火的豫C0C505紅色江淮轎車拉著梁某某、喬某甲、李某甲三人駛離。許某甲隨即指使王某某、李某乙、姚某某駕車追趕。王某某駕駛豫C130S0白色奧迪轎車帶著李某乙在前、姚某某駕駛豫CB797H白色哈弗SUV在王某某車后,沿黃河路由西向東高速追趕邢某某駕駛的紅色江淮轎車。當王某某駕駛的奧迪車與紅色江淮轎車并齊時,坐在副駕駛座的李某乙對邢某某喊話并辱罵;邢某某駕車從左側加速超越對方車輛,王某某繼續駕車高速追趕,雙方在孟津縣城黃河大道來回變換車道追逐競駛。當雙方車輛追逐至黃河路與小浪底大道交叉口時,邢某某駕駛紅色江淮轎車避讓一輛二輪電動車,因車速過快車輛失控,紅色江淮轎車將綠化帶內的路燈桿撞倒后沖向非機動車道,造成同車的喬某甲、李某甲及路邊行人許某乙、朱某某當場死亡。
另查明,孟津縣黃河大道屬城區道路,限速40公里/小時,并設置有明顯限速標志。事發時,邢某某駕駛的豫C0C505小轎車的車速為127公里/小時,王某某駕駛的豫C130S0車輛車速為115公里/小時,姚某某駕駛豫CB797H車輛車速為68公里/小時;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4.4mg/100ml。
【分歧】
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對于邢某某與許某甲雙方是否屬于共同犯罪,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邢某某、許某甲等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理由是邢某某與許某甲等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主觀上均持放任態度,已經形成了默示的共同犯意,成立共同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邢某某與許某甲等人不屬于共同犯罪,邢某某的行為應屬緊急避險。理由是邢某某與許某甲等人屬于對立雙方,事先也無共同犯意聯絡,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要求。邢某某是為了避免梁某某等人即將面臨的人身危險才不得已選擇酒后開車,屬于緊急避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邢某某、許某甲等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具體分析如下:
一、本案認定矛盾沖突雙方成立共同犯罪,符合共同犯罪的立法本意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設置該制度的目的,旨在解決多被告人共同參與犯罪的情況下,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的不同劃分責任,實現嚴厲打擊犯罪的同時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共同犯罪主體均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并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二是至少二人以上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三是行為人對共同犯罪的發生具有共同的、一致的故意。這種認定方法從犯罪主體、客觀行為、主觀故意三個層面對共同犯罪作出界定,多適用于同一方當事人之間,核心內容在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司法實踐表明,傳統的共同犯罪理論能夠涵蓋實踐中大多數共同犯罪的情形,但亦有不全面之處。例如甲、乙因為瑣事發生毆斗,二人在打斗過程中均將路過此地的丙誤認為是對方叫來的人而對丙進行毆打,致丙輕傷。甲、乙能否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按照傳統的共犯理論,甲、乙分處矛盾沖突雙方,事先并未就毆打丙一事進行過預謀,也未形成共同犯意,自然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分別評判。但由于丙輕傷后果的發生是由于甲、乙二人合力所致,個人行為或無法區分,或不足以導致,分別評判時,甲、乙的行為均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不構成故意傷害罪。這樣處理既無法實現打擊犯罪的目的,也無法切實有效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顯然不可取。相較之下,認定甲、乙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共同對丙輕傷的犯罪后果承擔責任,則與立法本意更為相符。
筆者認為,應在堅持共同犯罪核心要義的基礎上,擯棄立場之分,拓寬視野,站在第三方客觀立場考察涉案當事人是否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實施共同行為,進而分析共同犯罪能否認定。
二、以普通公眾視角考察,本案沖突雙方具有默示的危害公共安全共同故意
通常理解的共同犯罪故意,一般都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意識到主動協同實施犯罪行為。這種共同故意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之前通過預謀、商議等明示方式形成,也可以在犯罪過程中通過經驗、習慣等默示方式推斷形成。在主觀方面,共同犯罪故意包括“希望”和“放任”兩種形式!跋M北容^容易理解和認定,即各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結果的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符合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所求;“放任”相對較難把握,其不僅要求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還要對自己的行為及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有一定的理解和放任。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某與許某甲、王某某等人作為對立雙方,相互并不認識,自然也不可能事先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過任何明確的意思聯絡形成共同犯意。但王某某等人明知自己駕車追攆的行為不僅可能會給被追攆者造成心理恐慌,影響其正常駕駛,更有可能對不特定的公共安全造成潛在危害,仍在駕車追攆時不加節制,表明其對個人行為及邢某某的行為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度;邢某某明知其酒后駕駛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仍駕駛車輛,在發現被王某某等人追攆后,又在城區道路上以超限速三倍的速度高速競駛,對因其行為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的潛在危害主觀上亦持放任態度。單純從被告人自身角度考慮,邢某某的行為與許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行為都屬個人行為,彼此似乎沒有關聯,但在普通社會公眾看來,邢、王等人雖然立場不同、屬于對立的兩方,其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心態卻是共同的,都對因其行為可能導致的犯罪后果持放任態度。且從客觀行為上來看,結合本案事實及常識常理常情,如果沒有許某甲的教唆,王某某等人不會駕車去追攆素不相識的邢某某;如果沒有王某某等人的追攆、別車行為,邢某某也不會為了擺脫追擊而在城區道路上變道高速駕駛,最終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故許某甲的教唆行為與王某某等人的追攆行為之間、王某某等人的追攆行為與邢某某的高速變道駕駛行為之間互為因果,三者彼此成就,均應對因其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責任。
本案各被告人之間雖然事先沒有進行通謀,但在具體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過程中主觀上對犯罪后果的發生均持放任態度,行為方式上緊密相連、相互促進,可以認定其已經形成了默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犯意,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是否處于同一立場,并不影響其共同犯意的形成。
三、本案沖突雙方都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侵犯的法益相同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案中,被告人許某甲為泄私憤,在明知邢某某駕車離開的情況下王某某等人只能以追車的方式才能追上邢某某,亦明知追攆就可能超速、就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發生事故而指使王某某等人駕車追趕;邢某某發現其被兩輛車追攆后,醉酒駕駛車輛夜間在城區道路上高速行駛,雙方車輛來回變道、追逐競駛,事發時邢某某行車速度高達127公里/小時,為該路段限速的三倍多;王某某駕車追攆邢某某所駕車輛并有別車行為,事發時行車速度高達115公里/小時,接近該路段限速的三倍;邢某某與許某甲、王某某等人雖屬矛盾對立雙方,但其在城區道路上高速追逐競駛、來回變道的行為均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客觀上也造成了4人死亡2人受傷、公用設施被毀的嚴重后果,雙方的行為方式相同,侵犯的法益亦相同,都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造成了危害,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綜合上述分析,邢某某與許某甲等人在犯罪過程中形成了默示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相同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雖然邢某某是出于解救梁某某等人的心理而選擇酒后駕車,但在其駕車離開燒烤廣場前,許某甲手中的刀子已被同行人員奪下,并有多人對許某甲進行勸阻,對于梁某某等三名女子來說,許某甲已不可能對其造成現實、緊迫的危險,不符合緊急避險所要求的“危險正在發生”的條件。退一步講,邢某某即便想“英雄救美”,完全可以通過撥打110報警電話等合理合法途徑來解決糾紛,而不是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況下未經許可擅自駕駛喬某乙的車輛帶梁某某等人離開,最終釀成慘劇。因此,邢某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緊急避險。
四、本案認定矛盾沖突的雙方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也是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
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彼痉▽崉罩,多人參與犯罪的情況下,法益侵害后果相對更容易發生,社會危害性也就更大。因此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也是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需要?陀^而論,本案中雙方主要人員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基本相當,如果不認定共同犯罪,則不好將本案的嚴重后果歸責于許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等人,將對其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這顯然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根據以刑制罪思路,認定雙方形成默示的共同犯意、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準確量刑,也是適當的。且從本案事實來看,其他罪名均不能客觀、全面、準確、合理地評價各被告人的行為,不能反映各被告人的罪行本質,不能做到罰當其罪,亦不能為社會公眾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