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媒體時代,網絡已經成為人民群眾表達訴求、參政議政和實施輿論監督的重要渠道,深刻影響著社會輿論的形成機制和傳播方式。網絡輿論監督作為社會輿論監督的新方式,在政策制定、法律實施及社會治理等各個方面都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也成為廣大群眾監督司法審判的重要途徑。如何正確認識司法審判與網絡輿論監督的關系,達到兩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并在不同個案的處理上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新時期人民法院面臨和亟需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實施監督的必要性
網絡輿論監督和司法審判有著共同的價值追求,都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網絡輿論體現了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向往,司法審判則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司法審判必須全方面接受網絡輿論的監督。
(一)網絡輿論監督有利于保障和實現人民群眾各項基本權利
當今是全面提倡民主自由的法治社會,言論自由權、知情權及監督權等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這些基本權利應該得到保護和尊重。因具有便利性、開放性等特點,網絡成為人民群眾及時知悉時事熱點、了解事實真相、表達意見和觀點的平臺,而網絡輿論監督也成為是當前人民群眾行使言論自由權、知情權及監督權最便捷、最經濟的方式方法。
(二)網絡輿論監督有利于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網絡輿論監督在實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與監督權的同時,可以促進人民法院提高審判的透明度,讓案件和司法工作者時刻處于陽光之下。同時,通過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實施監督,可以形成“倒逼”機制,有利于促進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促使法官依法、審慎行使審判權,使之不敢腐、不能腐,從而確保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
(三)網絡輿論監督有利于促進法律的修訂和完善
相較于時刻都在發生變化的各種社會現象,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定型性等特點的法律規范,則不免具有滯后性,其在對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的涵蓋性和適應性方面存在必然的局限。通過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實施監督,可以匯集和形成大眾民意,有利于發現法律存在的不足之處,推動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最終為司法審判提供全面準確的法律依據。
二、網絡輿論與司法審判存在的沖突性
雖然網絡輿論監督和司法審判有著共同的價值追求,但對于個案的處理,兩者存在不同的感知與視角:網絡輿論往往是感性的認知,更多的是從道德的視角考慮問題,而司法審判則必須是理性的判斷,更多的是從法律的視角考慮問題,這就使得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沖突性。
(一)非理性網絡輿論對司法獨立產生負面影響
作為一種社會監督力量,網絡輿論參與主體是普通社會大眾,一些網民會從自己的認知水平和道德標準對個案作出粗略判斷,并在網絡上發表情緒化的言論、非理性的觀點,甚至是虛假的信息。其他網民極易被這些非理性或虛假的信息混淆視聽,又會在網絡上形成更加偏激的輿論。一方面,在辦案過程中,司法機關如果被這些非理性輿論影響并在此基礎上作出判斷,就會形成“網絡審判”“民意審判”現象,不僅會對司法獨立造成一定沖突,所作出的裁判結果自然也就會偏離司法公正的軌道。另一方面,在遇到涉法涉訴問題時,群眾的第一反映不是“遇事找法”而是遇事找媒體、上網炒作,又會加劇對司法獨立的沖突力度。
(二)非理性網絡輿論對司法權威產生負面影響
對于個案的處理,網絡輿論僅僅片面地追求實體公正而忽視程序公正,在很多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中,往往在訴訟活動剛開始,網絡上便會出現不夠理性、觀點片面的輿論傾向。一方面,如果最終的裁判結果與網絡輿論“預設”的不一致,該裁判便會受到一定的攻擊,從而使司法的權威性受到質疑。另一方面,如果司法機關為了迎合“民意”而做出有違法律公正、程序正當的判決,在個案處理上可能暫時會收獲輿論贊許,但長此以往,卻會在更大程度和深度上動搖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對審判機關的信任,更加不利于在全社會實現司法審判的權威性。
三、正確處理司法審判與網絡輿論監督的關系
正如前文所言,對于司法審判工作而言,網絡輿論監督有促進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敗等積極的一面,也有可能破壞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等消極的一面,但筆者認為,網絡輿論監督對于包括司法審判在內的人民法院各項工作而言,其發揮的積極作用更大。人民法院必須充分重視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并達到提升工作質量的目的。
(一)主動接受網絡輿論監督,提升司法審判透明度
在新媒體時代,人民法院要想讓民眾理解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首先應該跟上網絡發展的步伐,將新媒體平臺作為載體,依法、主動、及時地公開相關司法信息,做到“應公開盡公開”,努力實現信息公開化、司法透明化。特別是對于備受媒體和人民群眾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在第一時間公開案件的相關信息,告知人民群眾案件審理的進展,并解答公眾疑問。通過提升司法審判透明度,一方面讓人民群眾方便快捷地了解司法信息,以此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保廉潔、以公開制止謠言散播,以公開引導輿論走向,讓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無藏身之地。
(二)虛心接受網絡輿論監督,提升司法審判質效
網絡輿論本質上是民意的一種重要反映,對于審判機關而言,主動接受網絡輿論監督就需要以虛懷若谷的胸襟和聞過則喜的態度,更直接、更具體地傾聽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呼聲。要以平等、包容的心態對待網民批評,以客觀、公正的態度解疑釋惑,以認真負責的精神解決群眾切身利益問題,展示人民法院坦誠、負責、擔當的良好形象。對于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要建立“受理、登記、交辦、督查、反饋、回訪”等一整套完善、流暢和協調的運轉機制,及時對群眾發表的網絡評論信息進行收集、歸類、登記、存檔,做到快速反應、認真鑒別,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不同方式進行處理,使“上網交心下網服務”、“網上問題網下解決”成為一種工作常態。要將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積極轉化,成為人民法院改進工作、提升司法審判質效的主要途徑之一。
(三)堅持依法辦案治本固根,提升網絡輿論引導水平
要牢固樹立“案情決定輿情”的觀念,做好案前輿情風險評估,防止因實體處理上的錯誤、審判程序上的瑕疵、隊伍建設中的問題導致網上輿論的產生。要完善審判流程信息化平臺,在審判流程管理系統中融入輿情風險評估節點,實現案件審判與輿論引導的互聯互通。要與政法各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輿情共商、協調處理,凝聚力量,把握好輿論引導的主動權。對于備受媒體和人民群眾關注的個案,要同步制定案件審理、庭審安保、信訪防控、輿論引導等多個工作方案,將輿論引導關口前移到審判前、后置于信訪工作中。對已出現的網絡輿情的案件,要依法、及時、快速的回應,如果滯后、遲緩甚至不予理睬,非但不能有效控制輿論的走向,反而會激發網民的不良情緒,導致人民法院極其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