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好人民調解員徽章,焦林萍走向調解室。對她來說,退休后“再就業”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事。
退休前,焦林萍曾在內鄉縣司法局從事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工作33年,在工作崗位上,特別是在調處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上,傾注了自己全部的心血。退休后,因為熱愛法律工作,焦林萍加入到了內鄉法院的訴前調解工作中,繼續發光發熱,為轄區群眾服務。
有人認為人民調解工作就是和稀泥,是攪拌機,兩面臉,但焦林萍對人民調解工作有著全新的理解,她認為調解員是家庭關系的黏合劑、鄰里生活的潤滑劑、社會關系的調和劑、群眾關系的連心橋。今年10月,焦林萍接到一起探視權糾紛案件,原被告離婚3年多,小孩歸男方撫養,男方卻不讓女方探視小孩。女方為看望小孩,始終都不順利,無奈起訴到法院。焦林萍多次聯系被告人,被告人態度非常強硬,始終拒絕原告探視小孩。通過多次電話微信溝通,了解到被告是因為對原告提出離婚一事耿耿于懷,才始終拒絕女方探視小孩。找到問題的癥結后,焦林萍與被告多次進行溝通,從情理、法理角度勸說被告放下心結,又主動找到被告人的父母做了大量工作。最終,在焦林萍的努力下,被告人態度發生轉變,同意女方探視小孩,最后雙方當事人就探視時間達成協議,案件圓滿結案。
加入內鄉法院訴前調解中心后,焦林萍總結出了自己的一套“工作經”。她認為,當好一名調解員必須做到以下四點。
一、熱愛本職工作,樂于當和事老。首先要具備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品德和作風,樂于奉獻,無怨無悔,面對困難不退縮,甘當糾紛的化解員、和事老。
二、學習政策法律,依法依規調解。調解人員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使自己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夠駕馭糾紛的本身,在矛盾糾紛的調解過程中要始終貫穿和體現法律的精神,遵循社會公德,依法依規調解糾紛。
三、調查研究,掌握調解糾紛的切入點。深入實地調查研究,掌握糾紛的起因、特征、實質,以此為依據,才能分清糾紛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規、政策,找準解決問題的切入點,對癥下藥,解決好糾紛。
四、運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在調解不同類型的糾紛時,除了要運用不同的調解方法,還要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調解技巧,包括語言技巧、方法技巧等。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情緒,對當事人以誠相待,做耐心細致的工作。
退休后,焦林萍始終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發揮余熱,在調解員崗位上,做出了自己的貢獻。她對當事人的每一個案件、每一次求助都做到真心對待,為當事人著想,并以誠心換取他們的知心和真心,用智慧和真情為有矛盾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搭起一座座連心橋,讓彼此之間難以表達的訴求和困難得以暢通無阻地傳遞。焦林萍用自己的辛苦付出,把人民調解員的這枚徽章擦得更加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