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拌嘴吵架是常事,如果發生爭執時,對方因此情緒激動猝死,另一方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案情回顧:
陳某甲租住羅某的房屋,2022年8月27日,劉某(陳某甲朋友)、陳某乙(陳某甲弟弟)一起幫助陳某甲搬家,在退房搬家時與七十多歲的羅某發生爭執,陳某甲稱租住的房屋半個月未入住不應當算租金、租住的房屋房門未鎖好、懷疑有人進屋行竊以及衣服內金子丟失,雙方發生矛盾。后羅某打電話將此事告知其兒媳,其兒媳在電話中與三人溝通了房租和金子丟失的相關事宜,并勸說三人不要與羅某爭吵。電話掛斷后,羅某又找三人溝通,雙方發生激烈爭吵。羅某的妻子告知三人羅某身體不好,勸說三人回屋,并將羅某也拉回房間,雙方在爭吵過程中并未發生肢體接觸。待羅某妻子回房間時,發現羅某已癱倒在椅子上不省人事,經南陽醫學高等?茖W校第一附屬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羅某的家屬將陳某甲、陳某乙、劉某三人起訴至法院,稱羅某患有腦血管病,20多年前患過腦梗,認為三被告捏造事實與羅某發生爭吵對羅某的去世有重大過錯,要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搶救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45萬余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三被告認為是羅某主動爭吵,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與被告無關。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三被告因陳某甲金子丟失及房租問題與羅某發生爭吵。羅某在與三被告爭執之前并沒有呈現患病狀態,與三被告爭吵后因情緒激動引發“呼吸心臟驟!,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時羅某已年滿 70 歲,三被告應當預見到羅某年事已高,情緒激動可能會產生嚴重后果,應盡量保持克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矛盾,但三被告仍與羅某發生爭吵,導致羅某因情緒激動引發“呼吸心臟驟!倍劳,對羅某損害后果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該過錯行為與羅某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應當對羅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羅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對于自身是否患病,患有何種疾病應當清楚,其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高于常人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其在與三被告發生矛盾后未能保持自我克制而與三被告爭吵,情緒激動誘發了自身疾病的發作,其對自身死亡結果的發生亦有過錯,可以減輕三被告的過錯責任。綜上,結合本案案情和雙方過錯程度、受害人自身身體狀況等實際情況,對羅某的損失,本院酌定三被告連帶承擔 20%的賠償責任,共計8萬余元。三被告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希望大家處理矛盾時,都能選擇較為平和的解決方式,有話好好說,避免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