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源匯區法院審結一起修理合同糾紛案。
看似是簡單的拖欠維修款,
但簽訂維修合同蓋的章是借的,
那么這錢到底該哪個公司償還?
如何償還?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將公章出借給乙公司使用,
雙方對公章使用簽訂了協議。
之后
乙公司用甲公司公章與漯河市某修理廠
簽訂電機修理合同一份,
約定維修直流電機一臺維修費26000元。
維修結束后,
乙公司支付某修理廠維修費4000元,
但余款22000元至今未付。
現因22000元維修余款遲遲未結清,
某修理廠將甲、乙公司
起訴至源匯區法院。
法院判決
被告乙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漯河市某修理廠支付下余維修費22000元;
被告甲公司對被告乙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
有權直接向被告乙公司追償,
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出借單位出借合同專用章,
出借單位應對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甲、乙公司簽訂了印章使用協議,
約定乙公司承擔用章造成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因此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直接向乙公司追償。